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
根据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 号)和《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复采是指对采用刀柱式、房柱式、高落式、以掘代采(巷采)等采煤工艺开采留下的采空区、小(古)窑破坏区等残留的煤炭资源进行安全回收开采。复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的合法生产矿井。
2.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
3.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
4.无冲击地压倾向性矿井。
5.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Ⅲ类,井田范围内未发生过煤层自燃。
6.实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的矿井。
二、上报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提供资料
在满足《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施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规 范 》(AQ1055-2018)相关规定基础上,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复采初步(专项)设计、主体企业批复文件、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证明材料。
2.复采区域煤层的补充勘探(物探、钻探)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
3.复采区域的采空区积水、积气报告。
4.复采区域复采(可行性)安全论证报告。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审批文件。6.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设计及审批文件。
7.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8.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
10.带压开采安全评价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复采的采煤工作面应实现综合机械化。
2.复采项目只允许单一煤层开采,其他煤层不应进行采煤活动,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等防治水规定。
3.复采矿井不得进行水平延深以外的技术改造工作。
4.复采工作面应实现全风压通风。
5.复采的煤矿不得核增产能。
6.不得以配采、增层等名义进行复采。
7.复采区域最多允许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采掘比 1:2。
8.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工业场地、矿界、防水等重要安全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