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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监察执法处,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集团):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通知》(矿安综〔2023〕6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现就联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井工煤矿。

二、联网技术标准

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技术标准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告的《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 第 4 部分:水害防治》(MT/T 1201.4-2023)。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

三、联网数据种类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 4 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规定,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需接入数

据种类主要包括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八类数据;其中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等监测数据为必采必传数据,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监测数据为具有此类数据且具备条件的煤矿应采集上传数据。具体各类数据上传接入要求详见附件 2。

四、数据接入方式

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接入形式须按照“煤矿-山西局”或“煤矿-上级公司(集团)-山西局”等形式完成,各煤矿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接入形式。

数据传输链路要求方面,以“利旧、稳定”为原则,原三大系统联网数据传输链路以 VPN 方式上传数据的煤矿,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继续使用该条链路进行数据上传;原三大系统联网数据传输链路以执法网、云传输等方式上传数据的煤矿,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需以 VPN 的方式进行数据上传。原则上不允许再通过执法网、云传输等方式向山西局上传水害防治感知数据。

原三大系统数据传输使用执法网、云传输等方式上传的煤矿,请借助本次水害数据联网工作契机,将以上系统向山西局传输数据的链路切换为以 VPN 方式上传,以便进一步加强做好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等系统的数据上传工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

五、联网工作时间安排

2023 年 10 月底前,完成全省正常生产建设井工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各煤矿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制定联网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监察执法处高度重视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推进督促所驻区域内煤矿企业完成联网工作。各监察执法处要明确 1 名分管领导和 1 名联网工作具体联系人,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二)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联网工作,明确 1名分管领导和 1 名具体业务人员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网工作所需相关信息,请按照附件 3 中表格要求填写,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所在区域驻地监察执法处,各驻地监察执法处汇总后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三)各监察执法处要根据第二点中各煤矿上报的联网工作有关信息及前期摸底调研情况,制定本区域水害防治联网工作计划,计划制定过程中要优先完成区域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

正常生产建设井工煤矿联网工作。联网工作计划请于 2023 年 6月 10 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已报送联网工作计划的监察执法处无需再次报送。

(四)停工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前,应当完成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

(五)联网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政策法规处(科技 装 备 处 ), 联 系 人 : 李 珺 , 联 系 电 话 : 0351-4095134 

18536616029。

请各监察执法处及时将此文转发至本区域内各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集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3 年 5 月 31 日